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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海口市医院盗取患者器官 医院发布声明

发布时间:2021-11-23 17:30:05 阅读: 来源:钢笔厂家

新华网海南频道4月11日电(马超)近期,网络传言海口市人民医院盗取患者冯某器官。今天下午,海口市人民医院召开说明会澄清此事。院方表示,冯某因“突发头晕、头痛1小时伴抽搐”入院,住院56天后病情稳定回家康复锻炼,医院对她的诊断治疗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其爱人楼某屡次通过网络称医院盗取患者冯某脑干、肾脏和卵巢。海南省卫生厅、海口市卫生局、海口市卫生监督局多次调查,结果证实医院的做法都是符合要求的。院方表示,在郑重陈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留对患方的诉讼权利。

以下为医院的声明:

事实与真相海口市人民医院关于冯某治疗情况的声明

一段时间以来,楼某(患者冯某的丈夫)在互联网上发帖,称海口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冯某的治疗过程中“盗取器官”,其言论严重背离科学常识和事实真相,对我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我院郑重声明如下:

一、治疗经过

患者冯某,女,1979年10月出生,住院号0130340,2010年1月10日患者因“突发头晕、头痛1小时伴抽搐”来我院就诊。入院头颅CT检查提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管造影检查提示:左前交通动脉瘤。入院诊断: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前交通动脉瘤。患者入院后我院根据相关的检查结果确诊为左前交通动脉瘤破裂出血。我院将该疾病的风险和治疗的方法向家属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家属表示理解后签字同意于2010年1月11日行左前交通动脉瘤栓塞治疗。2010年1月28日患者脑动脉瘤再次出血,急诊行“左侧前交通动脉瘤夹闭术、右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患者又出现脑积水,于2010年2月19日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患者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3月6日出院回家,共住院56天。

脑动脉瘤是一种高风险、高死亡率、高致残率的疾病。为挽救患者冯某,我院派出了颅脑外科的学科带头人夏鹰博士为患者冯某主刀,神经外科全体医务人员也都尽心尽力。在患者欠费近5万元的情况下,仍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对其进行治疗和护理,终于挽救了患者的生命。我院对患者的检查、诊断及治疗完全符合相关的医疗规范,对有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及并发症均告知家属,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同意手术,不存在医疗过失。

二、对楼某疑问的解析

患者冯某出院后,其丈夫楼某屡次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诽谤我院。首先是质疑我院及手术医生不具备医疗资质,其次又诬陷我院盗取患者冯某脑干,最后又诬陷我院盗取冯某肾脏和卵巢。对此,我院陈述如下:

1、关于我院和手术医生的资质问题。

我院是卫生部批准的三级甲等医院,夏鹰博士是我院从上海华山医院引进的专家党史学习,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其医师资格证、职称证等均齐全、完备。海南省卫生厅针对楼某的质疑,组织过专门调查,其回复结论是:海口市人民医院不存在违法执业,神经外科夏鹰医师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琼卫医函[2011]58号)。

2、关于所谓盗取患者脑干问题。

根据医学常识,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脑干的任何损伤均可导致人的死亡高端写真,更不要说摘取脑干。而患者冯某出院回家时神志清楚、生命体征平稳。所谓“盗取脑干”之说完全违背医学常识。

3、关于所谓盗取患者肾脏以及卵巢问题

楼某提出的“盗取肾脏和卵巢”,没有任何根据。我院只对患者的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左前交通动脉瘤及脑积水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并未对患者的肾和卵巢进行手术。为弄清事实真相,我院曾多次建议患者自行选择医疗机构做相关的检查。但时至今日,患方始终未做相关检查。至于楼某所说的使用“高科技”手段盗取器官,我院不知患方的依据何在?我院没有“盗取器官”事实,也没有“盗取器官”的动机,我院欢迎任何国家执法机构对此开展调查,以明真相。

三、综合意见

对于楼某提出的种种疑义,我院曾多次进行答复和解释,并明确表示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专业途径对我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楼某始终不同意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来处理,而是通过网络发帖、纠集他人静坐、发放自制卡片等形式攻击我院。作为医疗机构,我院欢迎患者及家属对我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但坚决反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楼某先是质疑我院及手术医生的资质,得到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否认后,又诬陷我院“盗窃患者脑干”,在被告知此说完全违背科学常识后,进而又诬陷我院“盗取肾脏和卵巢”。楼某的言论,违背科学常识和事实真相,不仅对手术医生造成了伤害,也对我院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楼某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诋毁我院名誉的行为,我院深感义愤。我院在郑重陈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留对楼某的诉讼权利,也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网民朋友们明辨是非,科学判断。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刘勇 )